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簡,815,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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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15號
原 告 林建發
洪嘉霙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進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訴請求被告許進丁賠償損害等,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12年8月7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依上開說明,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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