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13,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鄭舜鴻
被 告 蘇瑞蓉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瑞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3,209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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