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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中信國際財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祥
被 告 林峻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峻翔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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