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344,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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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44號
原 告 迦澤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1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81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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