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586,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86號
原 告 駿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培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孔利俞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370元。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