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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號
原 告 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磐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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