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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37號
原 告 祥佑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芳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士源、歐倖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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