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61號
原 告 股感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盛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貞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194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2月5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