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793,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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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93號
原 告 陳威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宗利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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