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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19號
原 告 吳昇案即方米藥局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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