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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麗香
王淑玲
王淑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劉玉美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聲請人所有高雄市○○區道○○段○○○○段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20平方公尺(惟實際占有面積仍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依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道○○段○○○○段0000地號公告土地現值39,500元/㎡×占用面積20㎡=79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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