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6,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