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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賴韋帆
相 對 人 王宗達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宗達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請人主張積欠相對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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