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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得意人生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詠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國祥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聲請人並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月1 日發函命聲請人陳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惟經合法送達後,仍未補正,致本件調解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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