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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張明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明源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張明志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明源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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