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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錦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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