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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倪宗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湞媄診所即王姿允及黃鉌羚間因返還大小章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返還大小章予聲請人,然未於聲請調解狀載明因此所得之利益。
經發函聲請人陳報因本件調解所有之利益,惟於合法送達後,聲請人逾期未陳報,致本件之調解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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