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司調,555,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橘瑟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伊婷、鄭宜芳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3年3月13日收受送達,迄未繳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