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李春穆
被 告 楊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附表一: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 1 新台幣36,956元 112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845%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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