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小,316,202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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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316號
原 告 劉國基
被 告 江羿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向被告訂購客製化相框,價金共新臺幣(下同)2,400元,惟伊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轉帳失誤,誤轉入12,000元至被告所有之和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溢付之9,600元。

而被告籍設彰化縣和美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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