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小,650,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65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吳惠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花蓮縣○○鄉○○路○段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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