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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677號
上 訴 人 周嘉正
被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25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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