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簡,568,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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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568號
原 告 蔡凌宗


被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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