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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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