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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懿品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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