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153,2024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3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聲請對被告林文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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