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155,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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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5號
原 告 伍明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榮間給付合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868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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