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蔡凌宗
被 告 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27,000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