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澄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亞營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