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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94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林志展
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請求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所為無償贈與行為及於111年9月1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請求被告吳○○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11年9月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志展所有。
此兩項聲明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均在使系爭不動產回復至未移轉所有權前之狀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
而系爭不動產依據113年公告現值計算價額總計為84萬2,927元(計算式見附表一)。
又截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13年8月1日)止,原告依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53758號債權憑證對林志展之本金、利息及執行費、程序費用債權總額為21萬2,349元(計至起訴時即113年8月1日,計算式見附表二),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萬2,3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原告併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補正被告吳○○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之聲明,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附表一:編號財產內容權利範圍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7,800元/㎡×492.54㎡×1/72=53,359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9,575元/㎡×303.03㎡×1/72=40,299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9,575元/㎡×0.06㎡×1/72=8元附表二: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9,575元/㎡×1,020.95㎡×1/72=135,772元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9,575元/㎡×46.84㎡×1/72=6,229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11,500元/㎡×3,000.57㎡×1/72=479,258元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9,575元/㎡×11.58㎡×1/72=1,540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2分之111,500元/㎡×39.63㎡×1/72=6,330元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72分之111,500元/㎡×152.67㎡×1/72=24,385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2分之111,500元/㎡×0.40㎡×1/72=64元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72分之111,500元/㎡×12.72㎡×1/72=2,032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72分之111,500元/㎡×65.85㎡×1/72=10,518元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72分之110,541元/㎡×567.84㎡×1/72=83,133元 共計84萬2,927元請求項目金額(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及適用利率(民國)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請求金額5萬285元計息本金49,420元利息16萬662元自97年5月1日起至113年8月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49,420×20%×(16+93/365)≒160,662執行費用402元程序費用1,000元合計21萬2,349元50,285+160,662+402+1,000=212,349(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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