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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020號
原 告 武氏鶯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08,548元(含本金30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8,54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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