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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87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興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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