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360,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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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李汪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祺雋、陳立業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予以合併分割,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5/6,是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暨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所占系爭土地面積,計算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可獲利益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3,542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6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應有部分 公告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價額 1 高雄市○鎮區○○段00地號土地 631平方公尺 5/6 每平方公尺 66,000元 34,705,000元 (計算式:66,000×631×5/6=34,705,000) 2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3平方公尺 5/6 每平方公尺 66,000元 715,000元 (計算式:66,000×13×5/6=715,000) 合計 35,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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