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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02號
原 告 黃啟明
黃星樺
被 告 黃洪麗津
黃夕夏
黃琮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洪麗津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1項定有明文。
而分割共有物涉訟,包括分別共有物及公同共有物分割訴訟均適用。
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
而稅務機關核定之房屋課稅現值,非當然與市價相當,法院仍應調查,以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又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
若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實際市場成交價額低於或高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實際市場交易價額為準。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分割方式分割。
參照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㈠原告黃啟明部分:原告黃啟明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共有物交易價值,按原告黃啟明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5,338元(計算式:起訴時之公告現值142,000元/㎡×總面積206.81㎡×原告黃啟明之應有部分比例516/10000=1,515,338,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
㈡原告黃星樺部分:⒈原告黃星樺請求分割附表二所示之房屋及其坐落之土地(即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地之價值,按原告黃星樺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斷。
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623,700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
而系爭房屋為民國76年4月建築完成之透天厝。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屋,且條件相當之不動產,於111年至112年間之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平均每坪單價為284,900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應可供作系爭房地起訴時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之參考。
⒉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550.69平方公尺(經換算為166.58坪),有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考。
經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合理交易價格每坪284,900元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應為47,458,642元(計算式:284,900×166.58=47,458,642)。
再以原告黃星樺之應有部分比例4分之1計算,原告黃星樺因分割所得之利益為11,864,661元(計算式:47,458,642×1/4=11,864,661)。
是以,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864,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5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土地標示 總面積(㎡) 各共有人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06.81 ①黃啟明:10000分之516;
②黃洪麗津:10000分之4644;
③黃琮容:1000分之242;
④黃夕夏、黃星樺:公同共有1000分之242
附表二:
編號 建物標示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 各共有人權利範圍 2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高雄市○○區○○路000號 總面積:550.69 一層:59.13 二層:92.93 三層:92.93 四層:92.93 五層:92.93 騎樓:32.69 地下層:87.15 ①黃琮容:2分之1;
②黃夕夏、黃星樺:公同共有2分之1
附表三:
編號 分割標的名稱 分割方法 1 如附圖772(A)部分 (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坐落土地範圍) 原物分割 由黃啟明按應有部分比例10分之9,黃洪麗津按應有部分比例10分之1,維持共有。
2 如附圖772(B)部分 (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坐落土地範圍) 變價分割 由黃琮容分得價金2分之1,黃星樺、黃夕夏各分得價金4分之1。
3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 變價分割 由黃琮容分得價金2分之1,黃星樺、黃夕夏各分得價金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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