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509,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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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09號
原 告 李淑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許笠蓁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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