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524,2024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2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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