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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581號
原 告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訴訟代理人 何旗財
被 告 林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295,0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90元外,尚應補繳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即起訴前一日) 給付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281,142元 281,142元 2 利息 281,142元 112年7月20日 113年1月19日 165/365+19/366 3.5024% 4,962.42元 3 違約金 281,142元 112年7月20日 113年1月19日 165/365+19/366 3.5024% 4,962.42元 4 利息 281,142元 113年1月20日 113年3月5日 46/366 5.684% 2,008.43元 5 違約金 281,142元 113年1月20日 113年3月5日 46/366 5.684% 2,008.43元 合計 295,0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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