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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王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768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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