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693,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被 告 姜吉皇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吉皇間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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