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713,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洪瑞品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從善、林宗立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原告應陳報被告黃從善、林宗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原告應陳報完整之租賃契約。

㈣原告應陳報原證3切結同意書記載「租金按所有人坪數均分」應如何計算及計算式。

㈤原告應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何計算之計算式,即原告本件訴訟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若干?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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