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715,202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15號
原 告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秀菊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博順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所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陳報被告非法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

三、倘原告逾期未能查報,致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