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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7號
原 告 上頂至善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治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素芳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990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12月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一併陳報大樓規約,說明管理費收費標準(每坪50元)之依據(規約第幾條或經區權人會議決議之會議記錄),另敘明為何自112年1月以前被告房屋每月管理費為3,300元,自112年1月起每月管理費調漲為3,63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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