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113,雄補,817,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817號
原 告 白飛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梅桂間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段○地地號465-4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不透光圍牆拆除回復原狀,並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000元(農業損失),及自民國000年00月下旬起至排除上開侵害之日止,按月給付10,000元之精神賠償。
惟原告未提出系爭土地遭占用之面積及拆除上開圍牆所需(預估)費用,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另應提出自000年00月下旬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日止,計算之精神賠償金額。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報上開面積、估價證明及計算金額及計算式等,俾核定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