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5,雄簡,6681,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雄簡字第66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日當庭宣判在案。

惟原判決主文漏未就原告之聲明第二項於原判決主文內宣告,業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在卷。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依聲請逕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法庭
法 官蘇鳴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正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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