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交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伍逸康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聲 請人 乙○○ 到
相 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元整(不含強制險);
並經聲請人收訖無訛。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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