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交簡附民移調,6,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弄13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弄13號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甲○○
弄13號
相 對 人 乙○○
第 三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交簡附民移調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莊正岳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丁○○ 到
聲請人兼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第三人代理人 戊○○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等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含機車修理費、聲請人等之強制責任險理賠金,但調解成立後屬於強制險之醫療費用,聲請人等得另行向保險公司請求)。

給付方法:相對人之保險人華南產物保險公司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先前已給付之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如不為給付者,則由相對人給付之。

另壹拾萬元,相對人當場給付伍萬元,餘額伍萬元相對人願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前給付完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等其餘請求均拋棄,並願拋棄對第三人香港商海一遠東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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