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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61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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