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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624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來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78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正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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