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7325,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73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6日下午4 時45分在本庭第3 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攜帶所用證據原本及影本到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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