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民事-KSEV,96,雄小,7738,2007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雄小字第7738號
原 告 永嘉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77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3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為承作台塑工業園區之麥寮海豐區二舍IJ棟結構體含溼裝工程,乃向原告採購竹節鋼筋續接器等工料,惟被告尚積欠原告上開續接器保留款新台幣67,518元(下稱系爭保留款)未付,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兩造間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保留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被告則以:兩造間之材料採購合約書約定保留款俟被告業主總驗收合格結算後給付,本件工程業主尚未結算完成,故被告尚無給付系爭保留款之義務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提其提出書函及對帳單等件為證,被告對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保留款未支付乙情並不爭執,惟以前揭情辭置辯。

經查,兩造所簽立之材料採購合約書第5條付款方式中第1項第2款明定:「保留款俟業主總驗收合格結算後,業主與被告完工結算業主給付被告保留款後無息給付之」等語,可知系爭保留款須於業主與被告間之工程完工,經業主驗收並結算完畢,業主給付被告保留款後,始可領取,而本件被告與業主即友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力公司)間就麥寮海豐區二舍IJ棟結構體含溼裝工程訂有工程合約,約定工程款之15% 為保留款,目前因被告與業主對工程款部分未達成共識,變更合約遲未用印完成,故雙方未進行結算,本件仍屬未結案件乙情,有友力公司96年6 月15日友總字第012 號、96年10月12日友總字第028 號函文存卷足據,準此,系爭保留款之給付條件尚未成就,則原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無理由,不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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